" 黑老大 " 張斌憑借壟斷旅順啤酒銷售市場起家,籠絡了一批兩勞釋放人員和社會閑散人員,并逐步形成了以張斌為首的具有性質的犯罪,該先后實施?90 多起違法犯罪活動。張斌不僅欺壓當地漁民,破壞政府工程建設,更敢于對抗行政機關的執法活動。
近日,市中院終審判決,張斌因犯組織、領導性質組織罪等 13 19 年 9 個月。
張斌其人
" 黑老大 " 壟斷啤酒市場起家
張斌,男,1970 年出生,曾因盜竊罪和故意傷害罪多次被判刑。2014 年 3 月 25 日,張斌被刑事拘留,同年 4 月 29 日被逮捕。
1998 年,張斌刑滿釋放后,以與大連市旅順口區啤酒經銷商王某合作經營啤酒業務為名,進入旅順口區啤酒經銷市場,隨后又逐步以、脅迫等手段迫使王某退出經營。張斌先后網羅大量兩勞釋放人員和社會閑散人員,采取威脅、恐嚇、等手段,排擠在旅順口區經營啤酒的商戶,并對當地經銷啤酒的飯店、燒烤店、酒吧等場所強加干涉,逼迫其經銷張斌推銷的啤酒,進而逐步控制和壟斷了旅順口區的啤酒銷售市場,并非法獲利數百萬元。
2008 年 3 月及 2009 年 3 月,張斌以上述非法利潤為資本,先后購買、成立了大連金洋海上游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洋公司)和大連運吉商貿有限公司。張斌遂以兩家公司為依托,先后網羅劉某、梁某、高某、王某等人,有組織、有計劃地進行違法犯罪活動,并逐步形成了以張斌為首的具有性質的犯罪。
張斌先后聚斂了數千萬元的財產,其中經司法專項審計,金洋公司僅非法經營的獲利額就高達人民幣 1667 萬余元。2009 年至 2014 年,張斌以非法聚斂的錢財陸續投資 1172 萬元,購置各種型號的快艇 28 艘、車輛 7 臺,修建違章建筑辦公樓一棟。
實施 90 多起犯罪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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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年以來,張斌為獲取非法利益,組織成員,有組織、有計劃地實施各種違法犯罪活動。據統計,截至案發前,張斌在模珠街海域共實施破壞生產經營罪、搶劫罪、盜竊罪、尋釁滋事罪、妨害公務罪、故意傷害罪、敲詐勒索罪、聚眾斗毆罪、強迫交易罪、故意毀壞財物罪、非法持有槍支罪、非法持有毒品罪、逃稅罪等犯罪活動九十余起,實施非法經營等違法、違規行為九十余件,嚴重破壞了旅順口區模珠街地區及周邊海域的生產和生活秩序,對當地群眾形成了心理強制,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
阻撓破壞重點建設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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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年 9 月,大連泛海建設投資有限公司在旅順口區黃金山南側海岸線投資建設 " 大連泛海國際旅游度假區 " 項目。張斌在得知金洋公司所控制的海域屬于該項目的動遷區域后,為獲取巨額補償款,多次指使成員,有組織、有計劃地采用毆打、恐嚇、騷擾、辱罵等手段,阻礙施工單位的正常工作,致使泛海集團填海工程所有施工區域全部受到影響,并一度面臨全面停工的嚴重后果,給項目投資單位和施工單位造成了數千萬人民幣的經濟損失,并對旅順口地區的投資環境造成了極其惡劣的影響。
2013 年 3、4 月間,中交一航局三公司三條施工船只在模珠街海域進行正常填海施工時,張斌指使手下帶人乘快艇到施工船只前阻止施工未果,張斌又增派 20 余人,駕駛綁著汽油桶的八九艘快艇將三條施工船只圍住,采取辱罵、恐嚇、威脅等手段,強迫施工人員停止施工,并以駕艇撞擊施工船相威脅,施工人員被迫停止施工并撤離。
2013 年 2、3 月間,張斌為了阻止 " 泛海項目 " 施工單位車輛進行填海施工,指使手下,,深三十厘米,長 8 米的溝,迫使施工車輛停運或繞路通行 …
不少漁民被迫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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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年間,張斌為獲取經濟利益,以美化模珠街海邊環境為由,強行將漁民停靠船只的絞盤房拆除,給漁民停靠船只帶來了極大的不便。張斌還采取割斷纜繩、廢船圍堵、公然竊取、強占等手段,侵害漁民的合法權益,并對敢于反抗的漁民進行辱罵、毆打和威脅,最終迫使大量漁民改行或紛紛遷往他地。
2012 年以來,張斌為獲取非法經濟利益,以大連海寶漁業有限公司及承包經營戶張某的捕撈船阻擋了金洋公司快艇的航道為由,多次指使成員手持兇器,采取、威脅等手段,強行搶奪海寶公司的海產品,并有組織地有計劃地對海寶公司和張某承包海域內的海產品進行盜竊,先后盜竊海產品數十起。
張斌不僅欺壓當地漁民,破壞政府工程建設,更敢于對抗行政機關的執法活動。2008 年 4 月,大連水路運輸管理處工作人員王某等人到金洋公司對快艇進行例行安全性能檢驗時,遭到張斌等人的無故毆打和威脅,迫使大連水路運輸管理處無法進行正常的管理活動,導致金洋公司的二十余艘游艇處于無證經營的狀態長達數年,張斌從中非法獲利高達人民幣一千五百余萬元。
強行霸占小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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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 年前后,洪某在旅順口區模珠街海邊修建了四間臨時建筑,經營紅河小吃部,每年收益近十萬元人民幣。2008 年,張斌接手金洋公司后,為了霸占紅河小吃部,指使成員采取毆打、威脅、恐嚇和強拿硬要等手段,多次對洪某進行威逼。
2011 年 12 月,任某某(已判決)以不讓洪某在海邊撿拾海菜為由,將洪某毆打致腿部受傷,經法醫鑒定為輕傷。在任某被查處期間,張斌多次找到洪某,逼迫其撤銷對任某的控告,并用頭將洪某左眼眶撞傷。為了躲避張斌等人的報復,洪某無奈暫時將紅河小吃部關閉。
2012 年 12 月,張斌在沒有通知洪某的情況下,指使成員將紅河小吃部的門窗撬開,把室內物品搬出,強行將紅河小吃部霸占。因對張斌等人的畏懼,洪某不敢找張斌理論,也未敢向公安機關報案。至張斌被抓獲時,紅河小吃部已被張斌改造成金洋公司食堂,一直在張斌等人的霸占使用中。
毆打罰站電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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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年 8 月 8 日上午 10 時許,張斌因金洋公司偷電線路被大連通垠電力建設有限公司拆除而不滿,當通垠公司電工馬某、顧某到金洋公司恢復供電時,張斌手持木方對馬某進行毆打,顧某因害怕被打便開車逃離,張斌又指使手下將顧某追回,張斌手下員工追上顧某后對其進行毆打,并將顧某押回到張斌面前,張斌和手下又對顧某進行毆打,致馬某和顧某身體多處受傷。 在對馬某和顧某實施毆打后,張斌等人又強迫馬某和顧某將其公司的用電線路恢復到偷電狀態,隨后張斌仍然不允許兩人離開,讓二人在電表箱前罰站,直到公安機關到場后才將二人帶離。懾于張斌等人的威脅,馬某、顧某不敢向警察講述實情,不敢到醫院就醫。
泡在海里三小時被凍僵才呼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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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年 7 月 13 日 13 時許,張斌因被害人趙某在海邊開車耽誤其逗狗為由,用石頭將趙某所駕駛汽車的駕駛室玻璃砸碎,并扔石頭擊打趙某,趙某因害怕將駕駛室車門關閉不敢下車。當日 23 時許,張斌又指使手下繼續對趙某進行毆打,張斌手下把趙某帶到金洋公司觀景臺的公路上,用拳頭和膝蓋擊打趙某的胸部,并將趙某左臂打傷,經鑒定屬輕微傷。
2012 年 8 月 21 日,張斌因擦船一事對趙某不滿,便指使手下在金洋公司浮橋附近對趙某進行毆打,致趙某鼻子出血。隨后張斌手下又將趙某拖至海灘上,繼續對趙某的頭部進行擊打,其中一人還用鐵凳子打趙某背部,之后,趙某又在辦公室張斌打了兩個耳光,致趙某頭部、背部多處受傷,經鑒定屬輕微傷。
2012 年 11 月的一天下午,張斌因修理海里的水泵一事對趙某不滿,在金洋公司風車樓處用對講機將趙某鼻子擊打出血。當天下午 4 時許,張斌又讓趙某到離岸邊 100 多米的海里去找水泵,并稱不找到水泵不準其回到岸上。當日趙某沒有找到水泵,因害怕張斌而被迫在海里持續待了 3 個多小時,直至身體被凍僵無法支撐才呼叫求救,后被他人救上岸。上岸后,張斌又用腳踢踹趙某。
組織每年花費 200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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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斌成員多是兩勞釋解及社會閑散人員,人數眾多、組織層次分明,為管理該組織,張斌將非法獲取的部分資金,分別用于為組織成員發放工資和獎金,以提高組織成員的積極性;為組織成員購買汽車、手機等交通及通訊工具,以方便該組織的違法犯罪活動;為組織成員發放工資、獎金及福利待遇,以提高組織成員的忠誠度;為組織成員支付因違法犯罪活動而造成的被害人的賠償費、醫藥費等,以解決組織成員的后顧之憂;為組織成員購買槍支、管制刀具和毒品等違禁品,以提高組織成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能力。
據統計,2008 年以來,被告人張斌平均每年向組織成員發放工資和獎金近 200 萬元人民幣。張斌對組織成員采用軍事化的嚴格管理,甚至不惜對觸犯 " 紀律 " 的成員進行懲罰、毆打,以達到維護組織穩定的目的。
毆打弄瞎員工眼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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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年 7 月以來,張斌為發泄情緒、逞強耍橫,多次對金洋公司員工于某隨意毆打,并多次對于利采取罰跪等侮辱性懲罰;2013 年 9 月 28 日,張斌以修建旋轉樓梯工程進度慢為借口,在模珠街海邊對于某實施毆打,將于某耳朵打出血,右眼打傷,并用一袋白灰粉朝于某的身上砸去,致使白灰粉末濺入于某被打傷的眼內。于某因害怕張斌的行為,案發后沒敢報警,沒敢到醫院就醫。后經醫生診斷,于某右眼視網膜脫落已經失明。
員工怕被打被迫跳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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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年六七月間,金洋公司員工黃某因海上風浪太大而沒有出海,張斌得知后,對黃某產生不滿,隨后其強行開船拉著黃某向海里開了近 1000 米,并揚言如果海里沒有浪就讓黃某游回來,黃某見海里風浪確實比岸邊小,因為害怕被張斌毆打,便自己跳船下海,隨后張斌開船離開了現場,黃某在海中漂了近半個小時,才被他人開船救上岸。
員工暈倒被踢醒后跳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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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年 5 月至 2013 年 8 月,張斌拖欠金洋公司員工李某用于買菜的采購款 2 萬余元不給,反而在 2013 年 8 月間,以李某欠金洋公司 7 千余元為借口,將李某叫到金洋公司的辦公室內,對李某進行辱罵,并以不讓李某離開辦公室相威脅,逼李某寫下欠條。
李某又氣又怕后暈倒在地,張斌不僅不對李某進行救治,反而用腳對李某踢打至其蘇醒,隨后張斌繼續對其辱罵,李某因不堪受辱遂從金洋公司二樓跳下,致其腰部摔傷。
最終," 黑老大 " 被判 19 年 9 個月
聽說你很社會
近日,市中院終審判決,張斌犯組織、領導性質組織罪等 13 個罪名,數罪并罰,決定 19 年 9 個月,并處沒收財產 30 萬元,罰金 50 萬元。張斌組織領導性質組織違法所得財產及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收繳。
其余 54 名被告人,46 18 年 6 1 年 6 個月不等的刑期,8 人被判緩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