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任樓煤礦“三違”界定標準(修訂本)
任樓煤礦 “安全紅線”
違反紅線之一的直接責任人,給予解除勞動合同。
1.瓦斯超限作業。
2.“一風吹”排放瓦斯。
3.人為造成“三專兩閉鎖”失效。
4.瓦檢員、防突員、安監員能虛作假。
5.石門揭穿突出危險煤層不執行防突措施。
6.發現出水、煤與瓦斯突出征兆,沒有立即停止作業撤出人員。
7.主要提升絞車安全設施不齊全運行。
8.帶電作業,違章停、送電。
9.斜巷超掛車、蹬鉤頭或放飛車、放大滑。
10.無計劃、無措施燒焊。
11.防爆電器設備失爆。
12.在防火防爆區、可燃氣體泄漏內吸煙。
13.人為造成化工安全聯鎖或報警系統失效。
14.無作業票證、無措施進行化工和電力危險作業。
15.特殊工種無證上崗。
任樓煤礦“三違”界定標準
共 性 部 分
一、嚴重“三違”行為
(一)發生事故及發現險情不及時采取措施處理而又不及時向礦調度匯報,或隱瞞事故;
(二)對現場存在重大隱患,被責令停產整改的;
(三)安排未通過規程、措施學習考試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職工上崗作業;
(四)規程、措施的編制與現場不符或編制、審批程序違反規定;
(五)班隊長及以上管理人員在現場違章指揮、參與違章作業;
(六)班隊長現場不負責任,施工工程質量低劣;
(七)安全設施不齊全;
(八)喝酒下井;
(九)在井下班中打架的;
(十)不服從管理,毆打、謾罵正常行使職責的管理人員及毆打、謾罵、報復安監員、測氣員、放炮員,對安檢員有言語上不文明的行為的責任人;
(十一)造成各類重大隱患的相關責任人;
(十二)采掘工作面無班組長或區隊管理人員上崗的;
(十三)斜巷內“行車時行人的責任者,行人時行車的責任者”;
(十四)有沖擊地壓或有煤與瓦斯突出的采掘工作面,放炮后在30分鐘內進入工作面
(十五);限期解決較大的安全隱患和問題到期沒有解決,造成后果的;
(十六)凡被礦及公司以上檢查因安全隱患、質量問題停止作業的采掘頭、面及其它施工地點,未落實解決的責任人;
二、一般“三違”行為
(一)帶班班隊長未執行交接班制度的;
(二)進入新施工地點,無開工單;
(三)穿化纖衣服下井的;
(四)井下崗位工上崗期間睡覺;
(五)一般工種未經培訓上崗或特殊工種未持證上崗;
(六)管理人員發現違章不制止、不匯報;
(七)未按規程、措施要求施工,造成隱患;
(八)作業規程、措施的內容違反《煤礦安全規程》有關規定;
(九)水進入大眼造成竄眼或雜物進入系統造成卡眼;
(十)采掘工作面開工前班、隊長未進行安全巡視排查;
(十一)巷道坡度超過7‰時人力推車或平巷推車放飛車;
(十二)新工人進礦在實習期內無老師帶或安排其單獨作業;
(十三)凡兩人以上單獨作業無安全責任人;
(十四)人員違規進入掛牌嚴禁通過的失修巷道;
(十五)變電所變電工沒有執行巡回檢查;
(十六)非工作人員強行進入要害場所;
(十七)違反大件起吊管理規定的;
(十八)地面生產系統、車間崗位工種作業時,隨身攜帶手機者;
(十九)大巷乘人車運行中未停穩搶上、搶下;
(二十)從副井上下口東頭上下罐的;
(二十一)翻越輸送帶不走過橋,跨越運行中的鋼絲繩;
(二十二)燈房因維護不到位造成礦燈失爆;
(二十三)違反零星工程管理規定的;
(二十四)關鍵工序未執行工作票制或執行不到位的;
(二十五)違反措施規定的責任者;
(二十六)違章作業造成他人工傷的;
(二十七)在乘人車亂丟垃圾袋或亂丟雜物責任者。
(二十八) 在乘人車吃東西責任者。
(二十九)采掘工作面內時間夜班超過10小時,早、中班不超過8小時,否則帶班班、隊長進“三違”學習班學習(特殊情況需報告礦調度經分管礦長同意)。
三、輕微“三違”行為
(一)走-520西繞道上下井的;
(二)井下睡覺或地面崗位工種班中脫崗;
(三)無險情而隨意打開或損壞自救器的;
(四)一般崗位工種未持證上崗;
(五)消防器材不按期檢驗或失效后不及時更換;
(六)上、下井人員不聽從把鉤工指揮或不按規定排隊候罐;
(七)上井后不及時交回礦燈和自救器;
(八)把鉤工未在打點峒室內操作;
(九)不按規定佩帶儀器、儀表;
(十)崗位工上班時干私活或看小說、雜志;
(十一)不按規定設置或填寫牌板;
(十二)未按規定填寫各類施工、檢修、試驗等記錄的;
(十三)作業時不按規定佩帶安全防護用具;
(十四)重要車間內吸煙;
(十五)地面生產系統、車間崗位工種作業時,不按規定正確佩戴和使用防護用品的;
(十六)違反人員定位系統管理規定;
(十七) 在井下亂丟垃圾和雜物責任者;
(十八)在井下隨地大便的;
(十九)在地面礦區公共場所隨意吐痰和丟紙屑雜物的 ;
(二十)在地面礦區公共場所吸煙和亂丟煙頭的;
(二十一)在地面礦區公共場所穿褲頭打赤膊的。
采 掘 專 業
一、嚴重“三違”行為
(一)采煤工作面空頂作業;
(二)違章進入采空區;
(三)規程(措施)與現場嚴重不符或不按規程(措施)施工的;
(四)煤機、運輸機、刮板輸送機等設備檢修時,不停電閉鎖或裝置失靈的;
(五)地質條件發生變化未及時更改支護設計或施工措施的;
(六)液壓支架端面距連續5架超過規程規定的;
(七)工作面打眼、裝藥時啟動運輸機;
(八)綜采工作面端面距超標不管理造成漏頂;
(九)采煤機更換截齒時,沒有護幫護頂、切斷電源打開煤機隔離開關和離合器,并對工作面運輸機沒實行閉鎖;
(十)綜采工作面人員在煤壁處理冒頂、片幫及其它作業時,運輸機未停電閉鎖的;
(十一)工作面回柱違反《作業規程》規定;
(十二)拉移轉載機時,兩股受力鏈兩側及錨固裝置周圍4米范圍內有人的;
(十三)掘進、巷道維修時空頂作業或頂空作業;
(十四)高瓦斯區域、煤與瓦斯突出危險區域的煤巷掘進工作面,使用鋼絲繩牽引扒矸機;
(十五)使用不符合作業規程規定支護材料;
(十六)三、四叉門無專門設計、無專門措施施工;
(十七)套打殘炮眼;
(十八)不執行“敲幫問頂”制度的;
(十九)掘進頭扒矸機回頭輪掛在迎頭棚梁和棚腿上或支護用錨桿、錨索上使用;
(二十)獨頭巷道后路進行拆除、更換支架時,危棚前后不進行加固及分兩茬以上改棚或改棚地點以里有人;
(二十一)管轄范圍內迎頭出現“空頂”、后路有危棚不處理、繼續施工;
(二十二)斜巷運輸使用回頭輪時霸王樁埋設不合要求或回頭輪生根在軌道上、工字鋼棚腿子上等不按措施要求生根;
(二十三)扒矸機運行時,繩道內有人;
(二十四)迎頭未按規定使用前探梁或帶帽點柱以及綜掘機機載臨時支護未正規使用的;
(二十五)斜巷移挪扒矸機時,沒有防滑裝置或前方有人;
(二十六)掘進迎頭放炮倒棚或獨頭巷道修護時,不實行由外向里及時支護作業;
(二十七)巷道三、四叉門抬棚未按措施施工;
(二十八)開動綜掘機前不發送信號或運行時前方有人;
(二十九)井筒作業或煤倉施工沒有防止人員、物料墜落措施;
(三十)架棚巷道施工期間,單獨采用用爆破方法施工腿窩的;
(三十一)未停機處理堵塞的噴射管路或處理堵塞的噴射管路時噴射口前方有人;
(三十二)擅自截取支護錨桿(索)材料的;
(三十三)不按設計圖紙施工,造成巷道報廢超過5m的;
(三十四)無作業規程(措施)施工的;
(三十五)打眼時騎跨在風動工具氣缸上的;
(三十六)未執行一打一錨的。
二、一般“三違”行為
(一)工作面運輸機運行時,運輸機內運送物料;
(二)工作面更換支拄,沒有先支后回;
(三)回采工作面中,隨意丟失頂煤或底煤的責任者(規程規定的除外);
(四)爆破后不按規程要求及時掛梁支護或爆破倒棚后不處理繼續爆破;
(五)用采煤機牽引、頂推、托吊其他設施、物件;
(六)刮板運輸機刮板鏈出槽、飄鏈時,不進行處理而強行開刮板機的;
(七)特殊支架不合格進行回柱放頂;
(八)支架更換高壓管不先進行停卸壓;
(九)工作面擅自擴大或縮小空頂距;
(十)工作面移工作面輸送機時,附近煤幫有人作業;
(十一)工作面移架時,其下方和前方有其他人員工作;
(十二)工作面兩巷高度不夠、斷面不夠或兩巷超前支護不符合要求的;
(十三)工作面兩巷不按規定使用支護錨桿(錨索)起吊重物或使用不加固的棚梁起吊重物;
(十四)工作面上下端頭特殊支護沒有按規程規定支設的;
(十五)采煤工作面插銷懸梁連續超過三棚不打臨時支柱;
工作面上、下隅角回收滯后超過規定;支柱或回柱時單人作業;
(十六)無柱懸臂梁上再掛懸臂梁或使用單腳棚;
(十七)煤機運轉時滾筒上下5米內有人工作或逗留;
(十八)錨噴巷道迎頭打錨桿眼時,臨時支護不符合要求;
(十九)扒矸機封閉式金屬擋繩欄、防止耙斗出槽的護欄、卡軌器等安全設施不全或未正常使用,回頭輪無閉鎖銷扔繼續使用的;
(二十)回頭滑子每班使用前沒有認真檢查或掛設不牢固;
(二十一)掘進頭煤、矸阻塞巷道斷面1/3以上,放炮員進行放炮作業或班、隊長安排照常進尺;
(二十二)綜掘機司機離開操作臺,操作手把不隨身攜帶或不斷開電源閉鎖;
(二十三)修護巷道時大拉大拆更換巷道支護或未先加固臨近支護;拆除原有支護后,未及時除掉活矸危巖和架設永久支護;
(二十四)架棚未按規程、措施規定腰幫接頂;
(二十五)傾角大于250上山巷道施工未將運輸巷與人行道分開;
(二十六)永久支護滯后迎頭超過作業規程規定繼續掘進;
(二十七)破碎機沒有使用安全防護裝置;一般回柱前、對頂板不好、歪斜得棚子沒及時加固;
(二十八)前探梁構件不全、無勁或帶帽點柱打設無力;
(二十九)打眼、放炮前,工作面、掘進迎頭支護不進行有效的加固;
(三十)掘進巷道支架連續3架不合格(包括臨時棚),未及時采取措施整改;
(三十一)扒矸機在傾斜井巷傾角大于20o時,在司機前方沒有打護身柱或設擋板;
(三十二)修護時搭腳手架、工作臺不符合規定要求;
(三十三)機械回料時缺護身柱、護身板或未使用保險鉤頭;
(三十四)扒矸機絞車的剎車裝置不可靠、塞上其他物料操作的;
(三十五)扒矸機鋼絲繩搭接使用或斷絲在一個捻距內超過25%;
(三十六)掘進工作面開、透窩未按規定執行;
(三十七)巷道三、四叉門未按規定執行巡視,存在問題的;
(三十八)錨噴支護巷道有失效或不合格錨桿未處理就噴漿封閉;
(三十九)斜巷施工未按規定設置躲避硐室;
(四十)修護地點未按措施對管線及其他設施進行有效保護;
(四十一)綜采工作面、掘進迎頭放炮期間未對支架立柱、電纜和設備進行有效保護;
(四十二)采掘工作面高壓管或風水管路接頭出現單腿銷、鐵絲銷的責任者或風動工具未使用高壓管連接的;
(四十三)煤機運行期間,滾筒前后5米不得有人;
(四十四)工作面兩巷超前維護長度達不到規程要求的責任者;
(四十五)采煤機停止牽引時,不將調速手把打到“零”位的;
(四十六)在回采工作面機頭出現卡矸、卡大塊煤塊或其他物體時,不停機閉鎖處理的;
(四十七)炮掘架棚巷道迎頭10米范圍內的支架沒有使用防倒設施或不全的;
(四十八)綜采工作面泵站壓力不符合規程規定的;
(四十九)開清水泵或乳化液濃度不符合要求;
(五十)錨桿扭矩力檢測有2根不合格或錨桿錨固力、錨索預緊力檢測有1根不合格的;
(五十一)用扒矸機自身的絞車牽引扒矸機的;
(五十二)錨索離迎頭距離滯后超過規定的;
(五十三)架棚巷道整體加固數量不夠或使用不正規;
(五十四)錨桿(錨固劑)數量、規格未按措施使用的;
(五十五)煤錨支護巷道頂板離層值超標未及時觀測或未采取措施進行加固的。
(五十六)防片幫網使用不正規的。
(五十七)使用檢測工具代替扭矩扳手的;
三、輕微“三違”行為
(一)損壞的支柱、頂梁沒有更換,繼續使用;
(二)工作面有不合格支護(迎山角不夠、空肩不接頂、倒懸臂、柱距超過規定),未處理;
(三)綜掘機前照明和后尾燈不完好作業;
(四)扒矸機距迎頭距離超過措施規定繼續施工的;
(五)扒矸機聯動噴霧不完好或不正常使用;
(六)綜采工作面支架初撐力不足,未及時處理;
(七)掘進巷道軌道鋪設滯后,違反措施規定的;
(八)噴漿厚度不符合規定,噴漿前不沖洗巷道頂幫,噴漿配料比例及摻和不符合要求;
(九)架棚間未按規定設撐木或拉桿,撐木和拉桿損壞未及時補設;
(十)綜掘機非操作側,緊急停止按鈕失靈的;
(十一)扒矸機停機時操作手把未取下的或開關未停電閉鎖的;工作面用手鎬或其他工具代替卸載把;
(十二)迎頭傘檐超過規定而不及時處理;
(十三)綜采工作面割煤時不開架間噴霧的;
(十四)迎頭頂部錨桿復噴距離滯后;
(十五)兩幫錨桿不按規定作業,滯后距離超過措施規定的;
(十六)施工單位未按規定進行頂板離層儀、液壓枕、圍巖位移牌板(臺賬)觀測、填報或數據造假的;
(十七)綜掘機停止作業后切割頭不落地;
(十八)錨網支護巷道有失效或不合格錨桿(索)未及時處理;
(十九)三用閥的方向未按規定設置或松動。
機 電 專 業
一、嚴重“三違”行為
(一)重、特大機電責任事故的直接責任者。
(二)強行送電或未按規定執行停送電制度。
(三)非檢修人員或電氣值班人員擅自操作電氣設備;
(四)擅自啟動機電設備;
(五)不停機、不停電檢修設備及處理設備故障;
(六)特種設備檢測、檢驗不合格,強令使用;
(七)破壞井下電器設備或盜竊井下電器配件;
(八)檢修高壓開關或變壓器時,切斷斷路器未拉開隔離插銷、隔離刀閘或拉開后不閉鎖;
(九)35KV變電所不執行停電操作順序;高壓倒閘操作不認真執行唱票監護制和監護復審制;
(十)井筒或煤倉內作業沒有佩戴安全帶和安全帽;
(十一)局扇開關不能起到自動切換作用的;
(十二)井下變電工每天沒有進行檢漏試驗;
(十三)電纜破口或劃傷處不及時處理或處理不合格的;
(十四)密封圈有破損、老化、失去彈性繼續使用;
(十五)井下防爆電氣設備的電壓等級及容量不符合要求使用;
(十六)檢修電氣設備時,未停電閉鎖并懸掛“有人工作、禁止送電”的標志的;
(十七)大型設備在運行中發生事故,在故障原因未查明和消除前,擅自動車者;
(十八)電氣工作人員不執行工作票制度,倒閘操作票制度的;
(十九)開關打木楔或用銅絲、鐵絲代替保險的;
(二十)擅自更改車載瓦斯斷電儀線路的, 造成車載瓦斯斷電儀保護失效的;
(二十一)使用未按規定檢驗的鋼絲繩、礦車連接環、插銷的責任者;
二、一般“三違”行為
(一)操作高壓電氣時不使用絕緣防護用具;
(二)皮帶機保護裝置不齊全或保護不起作用;
(三)皮帶機機頭未加防護欄或機尾未加防護罩或主滾筒上方未加防護板;
(四)沒有停電申請擅自停送電;
(五)檢修機械設備時未將啟動開關閉鎖或未掛停電牌;
(六)停電后,在打開電器設備外殼之前不用便攜儀測量瓦斯就進行操作;
(七)副井柵欄門沒有打開之前通過柵欄門傳遞物件或把手臂穿過柵欄門;
(八)使用不合格絕緣工具測量帶電設備;
(九)各種安全保護裝置不按時檢查檢修
(十)供電系統施工時不按規定掛接地線;
(十一)井筒或登高作業時工具不拴牢的;
(十二)檢查井筒未按規定驗繩(包括檢驗)、驗罐、檢查井筒設施的;
(十三)擅自調整電器設備保護整定值;電氣設備標志牌注的整定值與實際整定值不符的;
(十四)機電設備保護不靈敏可靠而運行的
(十五)當電氣設備出現故障后,強行送電者;
(十六)進行氣壓、液壓(油壓、水壓)等帶壓操作時,未泄壓的。
(十七)井下電器設備不安好,仍繼續使用的。
三、輕微“三違”行為
(一)大型設備在運行期間不按時巡檢,填寫運行日志或填寫記錄與事實不符;
(二)電纜線盤圈或“8”字型帶電盤放;
(三)副井罐籠沒有到停止位置就打開罐簾;
(四)設備停用時未停電或停電后操作手柄未歸零位的;
(五)起吊設備上站人的;
(六)在停止運轉的皮帶和刮板機上行走或作業的;
(七)皮帶運轉時更換托輥的;
(八)局部接地極和輔助接地極不按《規程》輔設;
(九)電氣設備入井沒有簽發防爆合格證;
(十)局扇自動切換開關未按規定進行試驗或未安排專人看管的;
運 輸 專 業
一、嚴重“三違”行為
(一)斜巷運輸用敲管子、喊話代替信號松、拉車;一般
(二)斜巷車輛掉道后強拉硬拽進行處理的;
(三)斜巷運輸鋼絲繩鉤頭或保險繩鉤頭未使用合格的銷子;
(四)斜巷運輸不按規定使用合格的保險繩或斜巷運輸時車輛未掛保險繩;
(五)絞車鋼絲繩斷絲、直徑變細超過規定或銹蝕嚴重、點蝕麻坑形成溝紋,外層繩股松動時依然使用;
(六)小絞車司機在絞車側面或滾筒前面(出繩側)操作,或一手開車,一手處理爬繩的。
(七)斜巷內懸鉤裝卸料不采取安全措施;
(八)斜巷運輸無聲、光信號或斜巷人車在通訊信號失效的情況下,強行走鉤的;不按信號運行
(九)采區軌道上下山內防跑車裝置不靈敏、可靠或不按規定試驗的;
(十)斜巷使用的“一坡三擋”安全設施不齊全、不完好;
(十一)絞車鋼絲繩有接頭違章使用;
(十二)絞車司機開絞車懸鉤離崗;
(十三)電瓶車碰頭追尾;
(十四)車輛底盤及聯接裝置不完好;
(十五)絞車運行中的繩道內站人、行人或作業;
(十六)造成絞車過卷的責任者;。
(十七)無極繩、絞車安裝好后,未申請驗收或驗收未通過,擅自使用者
(十八)在操作斜巷絞車信號、道岔、安全擋、擋車欄裝置時,未站在硐室內或有掩護的安全地點的責任者;
(十九)無極繩絞車的頭、尾車未同時使用的責任者;
(二十)無極繩押車工未在駕駛室內,梭車、尾車上站人的;
(二十一)工作面使用絞車或無極繩拉移變時,未按制定的專項措施執行的責任者;
?? (二十二)設備基礎松動,未采取防范措施,或采取的防范措施不符合規定的;
(二十一)電瓶車無照明、無警鈴、剎車失靈或違章超速行駛、違章抵車;
(二十二)電機車抵車時未使用鏈環連接的;
(二十三)井下1.6米及以上絞車每班開車前保護未進行試驗、試驗不起作用或保護失效強行使用。
二、一般“三違”行為
(一)用拉葫起吊重物,拉葫額定起吊噸位小于起吊重物噸位的;
(二)井下用絞車起吊重物的(有規程措施的除外);
(三)絞車不完好或安裝不符合規定而使用的或未經驗收使用的;
(四)絞車繩在滾筒上生根不牢,生根端繩在滾筒上纏繞少于三圈的;
(五)電瓶車的閘、燈、鈴、連接裝置和撒沙裝置,任何一項不正常的;
(六)絞車運行期間,手離開閘把的或不聽信號開車的;
(七)井口安全門、搖臺、推車機、阻車器與罐籠到位信號之間閉鎖不可靠或不閉鎖的繼續使用的;
(八)電瓶車蓄電池箱固定不牢的;
(九)確需在自動滑行的坡道上停放車輛時,不采取可靠的穩車措施者;
(十)絞車司機在操作過程中換人的或將護身板打倒反向拉車;
(十一)皮帶運轉時,清理機頭滾筒上積煤的;
(十二)兩輛電瓶車在同一軌道,同一方向上行駛時,間隔小于100米或不使用紅尾燈的;
(十三)在檢修煤倉或溜煤眼上口的機頭卸載滾筒部分或檢修機架時,煤倉上口部不封口或封口不嚴的(有特殊措施的除外);
(十四)使用中的溜煤眼上口不按規定設置柵欄;
(十五)電機車未停穩,強行從車上取銷環的;
(十六)皮帶機液壓聯軸節的易熔塞,用其它材料代替的;
(十七)斜巷扒鉤時,扒鉤工不關閉保險檔;
(十八)井下司機開車前未發信號開車的或發出停車信號及發現異常沒有及時停車;
(十九)刮板機、皮帶機未打生根地錨或生根地錨不合格;
(二十)電瓶充電時未上架或充電時不打開蓋;
(二十一)電瓶車使用時電瓶未蓋緊蓋;
(二十二)無措施用輸送帶或刮板輸送機運送物料;
(二十三)副井上口把鉤工對裝車不符合規定允許下井;
(二十四)推車頂撞風門;
(二十五)電瓶車司機遇拐彎、行人不鳴笛不減速;
(二十六)使用電瓶車向車場內抵車,無抵車信號;
(二十七)井口安全門、搖臺、推車機、阻車器與罐籠到位信號之間閉鎖不可靠或不閉鎖的繼續使用的;
(二十八)無極繩絞車運行時,押車工未坐在梭車內押車或押車時將頭部、肢體伸出車外的;
(二十九)無極繩尾車缺少防脫銷脫落的責任人。
(三十)斜巷運輸叉車裝載物料未用鋼絲繩捆扎或繩卡卡設不牢固的;
(三十一)剁螺絲、截鋼絲繩等作業時,作業人員及配合作業人員未佩戴防護鏡;
三、輕微“三違”行為
(一)斜巷運輸時鉤頭保險繩未掛好拖地;
(二)用絞車空鉤頭拖拉物料;
(三)乘人車啟動前不認真檢查人員乘坐情況和安全門;
(四)跟車工不帶哨子或帶哨子不用;
(五)乘人車超員乘坐及乘人車超員押車工沒有制止;
(六)主軌道和副軌道交叉處,副軌道上不安裝阻車器或不完好;
(七)帶式輸送機防跑偏使用木料、鐵管等不轉動物體;
(八)副井上口扒鉤工不執行檢身制度;
(九)電瓶車拉乘人車車速超過4m∕s的。
(十)攜帶工具長度超過1.5m以上或工具重量超過20公斤以上乘坐架空乘人車的;
(十一)將氧氣瓶、乙炔瓶一起運送或安全距離不符合規定的;
(十二)礦車停放在平巷阻車器外的責任者;
(十三)電瓶車停運時不剎閘、不開燈或不取下手把的;
(十四)允許不符合規定車輛下井的;
(十五)無極繩絞車運行期間,對講機未做到既能打點又能通話的;
(十六)坐在軌道上休息或在巷幫休息時將肢體搭在軌道上的;
(十七)溜煤眼無篦子、警示裝置或篦子不使用的;
(十八)跨穿越帶式輸送機不走過橋者;
(十九)電瓶車拉車數量超過規定;
(二十)絞車使用后未上鎖的;
(二十一)絞車使用后未按規定盤繩;
(二十二)大巷修護地點未設警戒牌的
(二十三)斜巷猴車每班運行前未進行保護試驗的;
(二十四)絞車運行前司機未對絞車及安全設施進行認真巡查或填寫牌板和記錄;
(二十五)大巷推車未經調度站同意進入主要運輸軌道;
(二十六)乘人車未跟押車工;
(二十七)在礦車兩側推車的;同向推車時,間距小于30米的;巷道坡度大于7‰時,人力推車的;
一通三防專業
一、嚴重“三違”行為
(一)用刮板機、皮帶機運輸的;
(二)采掘工作面在掘進或回采達到防突預測(區域驗證)允許進尺范圍停止邊界而未停止施工的;
(三)未經礦總工程師批準,私自啟封封閉墻或故意損壞封閉墻及柵欄的;
(四)排放瓦斯時,不聽勸阻強行進入警戒區;
(五)井下放明炮、糊炮、空心炮的;
(六)施工地點防突預測指標超限沒有及時停頭采取措施的;
(七)煤巷放炮作業未按規定執行停、送電制度;
(八)一次裝藥,分次放炮;
(九)未向公司報批串聯措施而進行串聯通風;
(十)隨意變更瓦斯抽采管網系統或拆接抽采管路未采取措施導致瓦斯超限的;
(十一)作業地點風量不足或風速超限強行生產、作業;
(十二)礦井通風系統不合理、不可靠強行生產;
(十三)同時打開同一地點兩道風門造成風流短路或影響正常通風系統的;
(十四)在瓦斯、一氧化碳等有毒、有害氣體超限地點及停風區域強行作業;
(十五)人為造成局部通風機無計劃停風或隨意開停局部通風機造成瓦斯超限;
(十六)發現火情和其他重大“一通三防”隱患不及時匯報;
(十七)無措施進入盲巷;
(十八)瓦檢員發現瓦斯超限時,不責令停止作業并撤出人員處理的
(十九)封閉墻內氣體不按規定檢查;
(二十)采煤工作面上隅角回棚不及時造成瓦斯超限;
(二十一)監測監控系統中一個及以上分站或監測監控系統運行不正常而在相關區域強行生產;
(二十二)不使用標氣調校監控探頭;
(二十三)石門揭煤或巷道、工作面過老空、斷層構造等不按措施要求進行作業;
(二十四)臨時停風區域不檢查瓦斯就送風或不設置柵欄的;
(二十五)工作面爆破撤人或警戒距離達不到規定,躲炮時間不符合規定或闖警戒的;
(二十六)不按規定處理拒爆的;
(二十七)爆破崩倒棚不處理而繼續爆破;
(二十八)剩余不及時交回庫;
(二十九)爆破前爆破工未發出警號;爆破后爆破工、班組長、瓦檢員未巡查爆破地點;
(三十)爆破母線未及時扭結成短路;
(三十一)瓦斯治理鉆孔未施工到位的;
(三十二)私自涂改編號;
(三十三)風量配備不足,造成局扇循環風;
(三十四)地質預報不及時,導致誤揭煤層的(未及時進行預測預報的);
(三十五)未經批準攜帶或升井;
(三十六)連接進、回風巷的溜煤眼放空的,特殊情況下沒采取防止風流短路措施;
(三十七)放炮前后,不對放炮地點20米范圍內灑水沖塵的;
(三十八)盲巷封閉不及時的責任者;
(三十九)采煤工作面回風流、上隅角瓦斯超限后不及時處理的;
(四十)出現瓦斯誤報警的責任人;
(四十一)強令放炮員違章放炮的;
(四十二)全巖段打干眼的責任者;
(四十三)回采工作面煤層未進行注水強行生產(經批準除外);
(四十四)突出危險區域煤巷、半煤巷掘進工作面使用鋼絲繩牽引扒矸機掘進的;
(四十五)使用爆破母線和連接線違反作業規程規定的爆破工;
(四十六)突出危險區域的采掘工作面不按規定程序進行校驗的;
(四十七)揭煤放炮未按防突規定執行遠距離爆破的;
(四十八)裝藥時用煤粉、塊狀材料及可燃性材料作為炮眼封泥;
(四十九)瓦斯抽采設備、管路安裝、拆除,擅自不按設計(或變更設計)施工并弄虛作假;
(五十)無批準的措施或申請,進行瓦斯管路改造等施工,或造成后果;
(五十一)因抽采管路等設施保護不力,造成損毀,使無法進行正常瓦斯抽采;
(五十二)擅自開關瓦斯抽采系統控制閘閥,造成后果;
(五十三)不使用銅錘而用鐵錘直接敲砸瓦斯管路、封閉墻的;
(五十四)瓦斯泵司機沒有進行參數測量而謊報抽采參數的;
(五十五)因瓦斯抽采泵檢修不到位,造成抽采泵站不能正常運轉及造成瓦斯超限的;
(五十六)施工鉆孔時未按要求落實相關防滅火措施的;
二、一般“三違”行為
(一)毀壞風筒或故意掐斷風筒以及人為在風筒上挖洞、故意撕開補丁進行乘涼的;
(二)微風或無風的情況下不聽勸阻作業;
(三)瓦檢員不按要求交接班,不及時填寫牌板,不及時匯報瓦斯情況;
(四)瓦檢員不按規定路線,檢查次數或檢查點檢查瓦斯;
(五)私自進入柵欄;
(六)抽放管路未進行有效保護或保護不當造成管路損壞;
(七)掘進頭風筒超距;
(八)放炮母線長度不足、有明接頭或使用非絕緣膠布包扎進行放炮;
(九)運送途中,擅自停留在機電設備或電纜附近、支護不完好或人員集中區域的,進入機電硐室的;
(十)放炮員領取不帶盒、或盒不隨身攜帶;
(十一)放炮器失爆、放炮器鑰匙及箱鑰匙放炮員不隨身攜帶;
(十二)臨時停工地點不設置臨時柵欄;
(十三)瓦檢員不及時填寫瓦斯檢查記錄表;
(十四)老硐、盲巷不按規定及時封閉或柵欄不正規;
(十五)瓦檢員填寫牌板和手冊不一致;瓦斯報表、手冊、牌板未做到“三對口”;
(十六)瓦斯傳感器安設位置不當、未校對或誤差超過規定未及時匯報處理;
(十七)井巷高冒區不及時處理、沒有掛牌管理、不定期檢查;
(十八)采煤工作面上隅角、掘進工作面迎頭未掛瓦斯便攜儀和瓦斯傳感器;
(十九)隔爆設施未按規定安設或安設數量不足;
(二十)火工品管理賬、卡、物不相符或火工品超存、混放;
(二十一)井筒運送爆破材料時,押運人員未事先通知絞車司機和井上下把鉤工;罐籠運送速度超過規定;
(二十二)、未分開存放在專用箱內;專用材料箱放在不安全地點或警戒線以內;
(二十三)未按爆破說明書進行爆破作業;
(二十四)炮眼深度小于0.6米,無專門措施爆破或未封滿炮泥;
(二十五)放炮時不按措施要求使用彩帶放炮的;
(二十六)用爆破方式處理溜煤眼、小眼時,未使用被筒或低于該安全等級的;
(二十七)裝好的炮未放或未放完以及拒炮未處理,放炮員未在現場交接班的;
(二十八)爆破地點附近20米范圍內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1.0%爆破的;
(二十九)傳感器失靈,斷線不及時維修處理;
(三十)攜帶礦燈進入庫;
(三十一)瓦檢員不在指定地點交接班;
(三十二)防突措施鉆孔不按設計要求施工,鉆孔施工時不采取防塵措施;
(三十三)瓦檢員交接班不簽字或代簽的;
(三十四)私自拆除主要風門、行車風門未安設聯鎖裝置的;
(三十五)私自挪動局扇安設位置的責任人;
(三十六)采煤機、綜掘機司機、電機車司機、班隊長未隨身攜帶瓦斯便攜儀的;
(三十七)采用放炮工藝時,打眼和裝藥平行作業的;
(三十八)處理拒爆、殘爆時,不在班組長指導下進行的,或不按規程規定處理的;
(三十九)鉆孔施工地點不懸掛便攜儀和瓦斯傳感器的;
(四十)不帶瓦斯便攜儀而拆卸或改造瓦斯管路的;
(四十一)鉆機鉆進采用壓風排渣時,未在孔口、孔內除塵,未采用風水聯動裝置的,或未在下風側10m處設置、使用噴霧的;
(四十二)鉆機位置擺好后,未將鉆機整體支柱壓牢就進行施工的;
(四十三)打鉆后未按設計要求進行下套管,或少下套管,或未經同意,注漿孔未返漿而停止注漿。
(四十四)采用放炮器打火放電方式來檢查放炮母線是否通電完好的以及發放電阻不合格的電的;
(四十五)擅自拆除抽采管路及鉆孔的;
(四十六)鉆孔施工結束后,未進行及時封堵的;
(四十七)煤巷打干眼的責任者;
三、輕微“三違”行為
(一)采掘工作面兩巷、主運輸巷、主進、回風巷及各轉載點不按要求正常使用防塵設施的;
(二)巖巷、半煤巷不按規定要求裝置防塵噴霧或防塵設施不完好、人為破壞防塵設施的;
(三)不入箱,亂扔亂放;
(四)、綜采面移架時架間噴霧不使用;
(五)放炮員做引藥時,不用木質炮椎,用其它物品代替;
(六)爆破母線未懸掛或與電纜、信號線未保持0.3米以上距離;
(七)發爆器不及時回繳;
(八)炮后不檢查、收集遺漏未爆的、;
(九)鉆機儀器、儀表不完好,手把不齊全的;
(十)打鉆人員不認真填寫施工記錄或胡亂填寫記錄者;
(十一)未嚴格執行防塵沖刷制度,造成巷道煤塵堆積、飛揚,未及時防塵的;
(十二)放炮記錄臺帳與實際不相符的;
(十三)緊急避險設施巡檢記錄未填寫或弄虛造假的;
(十四)緊急避險設施不完好,影響應急救援功用的;
(十五)注漿漏漿時不采取措施封堵或注漿管連接處不用鐵絲綁扎的;
(十六)鉆機開關、控制按鈕不靈敏可靠或機械轉動部分防護欄、保護罩不齊全施工的;
(十七)打鉆人員現場未放線且又無測量鉆孔參數的工具而進行施工鉆孔;
(十八)防突校驗牌版不按規定簽字的;
(十九)機電設備未設點掛牌檢查瓦斯的;
(二十)坐在藥箱或箱上休息的;
(二十一)局部通風機不實行掛牌管理的;
(二十二)風筒拐急彎未使用彎頭的;
(二十三)防塵管路未按照規定設置三通的;
(二十四)沖塵時,不將瓦斯、測風牌板保護,造成字跡不清的;
(二十五)煤層注水不進行封孔的或封孔不嚴造成嚴重跑水的;
(二十六)瓦斯檢查牌板距迎頭或工作面超過規定的;
(二十七)未按規定時間測風;
(二十八)采煤機、綜掘機割煤時不開啟噴霧;
(二十九)防塵沖刷制度未按規定執行,造成巷道煤塵堆積;
(三十)鉆孔封堵不嚴或漏氣;
四、其他
(一)、凡違反礦階段性活動文件規定的“三違”行為;
(二)、本細則未涉及的“三違”行為,經過礦研究,視情節、性質進行定性。
